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782执118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祚献,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住义乌市。
被执行人固安县礼让店乡昶洲渔具厂,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法定代表人刘颖彪。
被执行人刘颖彪,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申请执行人金祚献与被执行人固安县礼让店乡昶洲渔具厂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782民初1047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祚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固安县礼让店乡昶洲渔具厂等支付申请执行人金祚献经济损失35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固安县礼让店乡昶洲渔具厂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固安县礼让店乡昶洲渔具厂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固安县礼让店乡昶洲渔具厂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固安县礼让店乡昶洲渔具厂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
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查封被执行人刘颖彪所有的车牌号为冀R×××××汽车,但未实际扣押。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固安县礼让店乡昶洲渔具厂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固安县礼让店乡昶洲渔具厂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金祚献,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固安县礼让店乡昶洲渔具厂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浙0782执1184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