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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王珽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执111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王珽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王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11号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崂山区王珽商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被执行人:王珽,男,1987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红南村岑口73号。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崂山区王珽商店、王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2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528元,申请执行费5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主动向法院交纳案款7578元,本院在扣缴执行费50元后,余款发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至此本案已经执行完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2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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