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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光泽县坪山路宝洁购物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民终250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光泽县坪山路宝洁购物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光泽县坪山路宝洁购物商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终2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光泽县坪山路宝洁购物商场。

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南平市光泽县坪山路福龙苑8-9号店。

经营者:周日雄,男,汉族,1973年3月8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邵武市。

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下简称纳益其尔会社)因与被上诉人光泽县坪山路宝洁购物商场(以下简称宝洁购物商场)侵害商标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7民初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纳益其尔会社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纳益其尔会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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