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8民初445号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欣媛、汪雷,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饶市花寒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南岩镇白马大道**锦泽国际豪苑******/div> 法定代表人:舒庭。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市花寒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