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239号原告:邓鸿斌,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琦,广州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州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欣芝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邹区村委钱家村300-2号。
法定代表人:穆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邓鸿斌与被告常州市欣芝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受理。
原告邓鸿斌于2020年4月22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邓鸿斌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鸿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邓鸿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