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028号 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住所地法国塞纳河畔讷伊92200,查尔斯加利大街135号(135AvenueCharlesDeGaulle,92200Neilly-Sur-Seine,France)。
法定代表人:玛丽安娜尼奇(MariannaNitsch)。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格格,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好四季鞋业箱包批发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碑亭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朱军。
被告:杭州四季青碑亭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碑亭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朱军。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越、胡美玉,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好四季鞋业箱包批发中心有限公司、杭州四季青碑亭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中的金额降低至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3月18日,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