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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张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04知民初177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张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张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04知民初177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艳,女,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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