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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南城天一福日用品店与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民终11824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南城天一福日用品店与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南城天一福日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民终118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南城天一福日用品店,经营场所为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雅园新村小区××××××。

经营者:陈培伟,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公民身份号码为350××××××××××××338。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雨雷,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法定代表人:欧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晓辉,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南城天一福日用品店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23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东莞市南城天一福日用品店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交一份《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东莞市南城天一福日用品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南城天一福日用品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受理费550元(东莞市南城天一福日用品店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75元,由东莞市南城天一福日用品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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