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民初1号之二 原告:苏勤仓,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金国,石家庄新世纪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晋州市永恒机械厂,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屯尚村。
法定代表人:孟彦娟,该厂经理。
被告:苏永志,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会含,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勤仓与被告晋州市永恒机械厂、苏永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苏勤仓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勤仓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勤仓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勤仓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