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11民初99号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古园一区29号楼4层F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103016080K。
法定代表人:史燕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山县冰溪镇红黄蓝幼儿园,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津门路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6112334333925XL。
法定代表人:王微华。
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玉山县冰溪镇红黄蓝幼儿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