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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恩泰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行政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行再85号
案件名称康恩泰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康恩泰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国约翰杰尼服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行再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康恩泰有限公司。

住所地:瑞士联邦利奥南特路。

法定代表人:罗伯特·皮佐,该公司特命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坤,北京费岚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茜,北京费岚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焕菲,该局审查员。

一审第三人:法国约翰杰尼服饰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再审申请人康恩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恩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法国约翰杰尼服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国约翰杰尼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行终210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2018)最高法行申3999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康恩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坤、陈茜到庭参加诉讼,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国约翰杰尼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商评字〔2014〕第33233号关于第8682389号“JOHNZEGN”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以下简称被诉裁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康恩泰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第三人法国约翰杰尼公司主观恶意明显,应类推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

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若被核准,将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根据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

被诉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法国约翰杰尼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异议商标为第8682389号“JOHNZEGN”商标(商标图样附后),由法国约翰杰尼公司于2010年9月19日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

婴儿全套衣;

爬山鞋;

鞋(脚上的穿着物);

帽子(头戴);

长袜;

手套(服装);

长皮毛围巾(披肩);

领带;

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一为第969347号“ZEGNA”商标(商标图样附后),由康恩泰公司于1995年7月31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

鞋;

帽”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17年3月27日。

引证商标二为第4389929号“Zegna”商标(商标图样附后),由康恩泰公司于2004年11月30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婴儿全套衣;

游泳衣;

防水服;

化妆舞会用服装;

足球鞋;

袜;

手套(服装);

领带;

服装带(衣服);

婚纱”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18年9月20日。

在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开期间,康恩泰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针对该异议,商标局作出(2013)商标异字第14504号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康恩泰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请求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及《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国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相关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康恩泰公司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均为复印件):1.网络媒体对康恩泰公司的相关介绍;

2.康恩泰公司的部分商标注册信息;

3.康恩泰公司的财政报告摘要;

4.康恩泰公司的大事记信息;

5.与康恩泰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康恩泰公司明确表示只坚持对被诉裁定中关于第二十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认定有争议,对其他条款的认定不再持有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进行审理。

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可区分度较高,不构成近似标志。

即使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较为类似,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也不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被异议商标并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依据在案证据尚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康恩泰公司的诉讼请求。

康恩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与起诉理由相同,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裁定,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诉讼程序中,康恩泰公司提交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判决书,用以证明该公司的“ZEGNA”等商标具有知名度。

二审法院认为:被异议商标“JOHNZEGN”与引证商标“ZEGNA”仅其中四个字母相同,首尾字母不同,被异议商标在呼叫、整体含义和视觉效果方面与各引证商标均差异较大,即使考虑引证商标的知名度,上述商标共同使用在服装、婴儿全套衣、鞋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仍可以将其区分。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该规定目的在于禁止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即维护公共利益和商标管理秩序。

在案证据均体现康恩泰公司与被异议商标申请人之间的私权争议,尚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被异议商标本身及构成元素并不属于上述情形,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康恩泰公司申请再审称: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法国约翰杰尼公司恶意明显,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康恩泰公司的合法权益,且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坚持被诉裁定和一审、二审答辩意见,请求驳回康恩泰公司的再审申请。

在再审程序中,康恩泰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ErmenegildoZegna”(杰尼亚)品牌在中国大陆持续经营及获奖情况证据,包括关联公司2013-2017年度审计报告、品牌获奖证书及媒体报道等;

2.本院以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关于认定“ErmenegildoZegna”“ZEGNA”“杰尼亚”等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行政判决书;

上述证据用于证明引证商标的知名度;

3.法国约翰杰尼公司申请的注册商标信息查询页,用于证明该公司摹仿包括本案引证商标在内的多个知名品牌申请注册商标。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根据康恩泰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本院提交的媒体报道、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可知,“Zegna”中文名为“杰尼亚”,全名是“ErmenegildoZegna”,由ErmenegildoZegna创始于1910年,系世界闻名的意大利著名男装品牌,于1991年进入中国,经过康恩泰公司的长期使用,在中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在媒体的宣传报道中,往往同时使用“Zegna”与“杰尼亚”,二者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

本院(2018)最高法行再41号和42号行政判决书均认定,1999年本案引证商标一在中国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本院(2019)最高法行再83号和84号行政判决书均认定,2011年本案引证商标二在中国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经续展,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3月27日,引证商标二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9月20日。

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被异议商标是否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主张诉争商标构成对其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而不应予以注册或者应予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量如下因素以及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认定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一)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

(二)商品的类似程度;

(三)请求保护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

(四)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

(五)其他相关因素。

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以及实际混淆的证据可以作为判断混淆可能性的参考因素。

”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依据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审理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可参照适用本规定。

”判断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是否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应当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相应规定,在考虑商标标志近似程度、商品类似程度的同时,也应当考虑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以及被异议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等因素。

关于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

被异议商标“JOHNZEGN”由八个大写英文字母构成,其中前四个字母“JOHN”为常见的英文男子名,通用中文译名为“约翰”,后四个字母“ZEGN”无固定含义;

引证商标一“ZEGNA”和引证商标二“Zegna”并非普通的英语单词,本身亦无固定含义。

“ZEGN”作为被异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ZEGNA”相比仅少了一个字母“A”,近似程度较高。

引证商标二与引证商标一字母相同,仅仅是字母大小写不同,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近似程度也较高。

关于商品的类似程度。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关于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在案证据显示,康恩泰公司的“Zegna”品牌中文名为“杰尼亚”,于1910年在意大利创立,该品牌于1991年进入中国市场。

“Zegna”取自其品牌创始人ErmenegildoZegna先生的名字,作为无固定含义的非普通英文单词,“Zegna”具有极强的固有显著性。

结合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关于“Zegna”系列商标的媒体报道等情况,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时,引证商标一“ZEGNA”和引证商标二“Zegna”经过康恩泰公司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在中国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

关于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

相关公众在区分服装、鞋、帽类等商品来源时,通常不会施以更高的注意力。

被异议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

法国约翰杰尼公司申请的诉争商标中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ZEGNA”中的主要部分即“ZEGN”,而且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了“杰尼”,与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ZEGNA”的中文名“杰尼亚”的前两个字完全相同,法国约翰杰尼公司未提供申请被异议商标和注册含有“杰尼”的企业名称的合理解释。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申请注册构成了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应当驳回申请。

被诉裁定和一、二审判决的相关认定存在错误,应予纠正。

对于诉争商标是否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本院认同二审判决的认定,不再赘述。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行终2100号行政判决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595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4〕第33233号关于第8682389号“JOHNZEGN”商标异议复审裁定;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康恩泰有限公司针对第8682389号“JOHNZEGN”商标提出的异议复审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二百元,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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