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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金鑫国际珠宝有限公司与王玉芳、丁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04知民初421号
案件名称河南金鑫国际珠宝有限公司与王玉芳、丁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南金鑫国际珠宝有限公司;王玉芳;丁伟;阙小敏;河南金隆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04知民初421号原告:河南金鑫国际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德化街6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瑞娟,河南博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玉芳,女,汉族,1953年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丁伟,男,汉族,1977年9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阙小敏,女,汉族,1977年5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河南金隆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管城区紫荆山路72号2号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庞桂芳,经理。

原告河南金鑫国际珠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玉芳、丁伟、阙小敏、河南金隆珠宝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河南金鑫国际珠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销毁带有原告注册商标字样的商品小票、店面门头、广告牌、店内广告墙、商品陈列柜、包装袋及宣传材料;

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含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金鑫”珠宝品牌创立于1997年,是原告的主打珠宝首饰品牌及卖场销售服务品牌,经过20多年的发展,目前已开设几十家“金鑫珠宝”卖场及珠宝店/柜;

原告所有的第14类第1076497号“金鑫”商标自2006年起已连续四次共12年被河南省工商局认定为“河南省著名商标”。

原告系第14类第1076497号“金鑫”商标、第8215513号“金鑫金街”商标、第14815865号“金鑫珠宝及JinXinJewellery及图”商标,第35类第16196304A号“金鑫珠宝及图”商标、第19084843A号“金鑫珠宝及图”商标的所有权人。

第1076497号“金鑫”商标于1996年6月3日申请,1997年8月14日取得注册,2次续展后商标有效期延至2027年8月13日止,该商标至今已有20多年历史,核准商品项目有:珠宝、首饰、宝石等。

上述商标均处于商标保护期限内,为有效商标。

“金鑫”商标不仅是原告所有的注册商标,还是连续12年被河南省工商局认定的河南省著名商标,更是原告的企业字号,通过20多年的推广宣传,“金鑫”商标在河南省范围内已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被相关公众熟知及认可。

新蔡县金鑫金店登记经营者为被告王玉芳,但实际经营者是被告王玉芳、丁伟及阙小敏,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注册商标使用在其店面门头、广告牌、店内广告墙、商品陈列柜、商品购物小票、包装袋上,已使消费者误认为三被告销售的商品与原告具有某种联系,三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河南金隆珠宝有限公司系被告王玉芳、丁伟、阙小敏销售侵权产品的供货商,其销售行为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河南金隆珠宝有限公司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另三被告住所地及侵权所在地均不在郑州,不受本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金鑫国际珠宝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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