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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少文与广州唯壹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民初31129号
案件名称卢少文与广州唯壹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卢少文;广州唯壹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31129号原告:卢少文,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霞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唯壹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吴亮秀。

原告卢少文与被告广州唯壹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因原告卢少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卢少文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卢少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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