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676号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653,2楼(论岘洞)。
法定代表人:徐汶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玲萱,女,199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曹玲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被告曹玲萱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20年4月7日,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