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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天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3民初50号
案件名称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天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天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3民初50号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沫,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昭飞,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天柱,男,194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天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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