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2558号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207号2单元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65940029M。
法定代表人:蒋春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延平,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沈金树餐馆,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路1号附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9LLDX3。
经营者:沈金树。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沈金树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