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349号原告:广东金点原子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联丰工业区、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联丰乐东路2号及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联丰金鱼沥口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82950448M。
法定代表人:雷先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昌林,重庆康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两江新区曹三开锁服务部,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人和吉乐大道50号附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MA5YK5RX1P。
经营者:曹东林。
原告广东金点原子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两江新区曹三开锁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
原告广东金点原子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金点原子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金点原子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金点原子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