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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平阴县左丽君厨卫电器经销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2020)鲁01民终13940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民终13940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平阴县左丽君厨卫电器经销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2020)鲁01民终13940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平阴县左丽君厨卫电器经销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终139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阴县左丽君厨卫电器经销店,经营者左丽君,经营地址山东省平阴县万商城B10-5-6(“康佳厨卫”店铺)。

上诉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润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阴县左丽君厨卫电器经销店(以下简称左丽君经销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6民初5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6民初519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共计1050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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