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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鑫富讯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深圳鑫富讯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9民初1540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鑫富讯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深圳鑫富讯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鑫富讯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深圳鑫富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154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桦,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鑫富讯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黎光社区黎光新工业区151号110—111。

负责人:林旭双。

被告:深圳鑫富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凤凰社区双拥街37-1号51号。

法定代表人:林旭双。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鑫富讯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被告深圳鑫富讯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后,案件受理费相应变更为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受理费675元,扣减其应负担的受理费,其余650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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