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3974号原告:深圳市仟仪科技有限公司,住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
法定代表人:杨雨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巧丽,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诗颖,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康美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
法定代表人:代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叶,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仟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康美迪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53037××××.4)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其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仟仪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