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11民初2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艳,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定区高彩莲五金水暖建材店(店铺招牌名“彩莲五金水暖建材日杂百货超市”)。
经营者:王晓雯,女,1987年11月20日生,汉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住定西市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鹏军(王晓雯之夫),男,1983年9月12日生,汉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安定区高彩莲五金水暖建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