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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吴泾乐家超市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2249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吴泾乐家超市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吴泾乐家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24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宜婕,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吴泾乐家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朱新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吴泾乐家超市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欣元人民陪审员  刘 蕾人民陪审员  陈 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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