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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全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10号
案件名称杨全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全林;国家知识产权局

案由

案由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行终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全林,男,195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雨,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风静,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杨全林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的(2019)京73行初75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全林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173968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

事实与理由:本案专利申请是一种太空炁体资源的开采应用技术。

被诉决定认为炁体是不存在的,关于炁体的技术无法实施、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保护的客体,说明本案的唯一争议焦点就是太空里有没有炁体存在。

炁体是客观存在于太空里的自然物质,关于到太空开采炁体,以及把炁体从太空运输到地面加以开发利用的技术是应该受到专利法保护的。

太空现象和太空事实充分证明太空不是没有任何物质存在的绝对真空体,也不是只含有极其稀薄气体的接近绝对真空体,而是充满了炁体的拟真空体。

杨全林认为其所写的《炁学原理》一书全面详尽地介绍了所有事物的科学道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所称的现代科学仅指西学,但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并未特指是西学技术,也应包括开采、应用太空炁体资源的本申请技术。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杨全林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

杨全林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原审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本申请系杨全林于2018年5月13日提出的申请号为201810452712.5、名称为“一种炁针的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

被诉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炁针的制作方法,其特征是:利用注射器把炁体抽进注射器制成炁针。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炁针的制作方法,其特征是:所述的炁针的注射口用塞子封口。

” 2018年8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

杨全林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8年10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未提交修改文件,并认为:其自行编写的《炁学原理》中记载有炁体的相关原理,该书已在“17k网站”上发表。

炁体主要存在于太空,可以从太空中得到,且具有其特殊的组成结构、性质功能、作用用途。

知道如何开发利用、包装运输炁体,就能形成开发和利用炁体的技术;

利用炁体制作炁针与利用气体制作气体针相似。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11月9日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进行审理,并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被诉决定。

认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方案没有提出明确的技术问题,不是对要解决的问题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不能够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不是专利法中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原审法院认为,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

本案中,本申请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一种炁针的制作方法”。

但杨全林主张“炁体”并非符合自然规律的物质,其申请文件中的诸多表述也不符合自然规律,并非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不属于专利法中的“技术方案”;

同理,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

综上,原审法院认为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诉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杨全林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杨全林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杨全林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且有本申请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被诉决定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本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杨全林主张,其申请被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技术方案属于开采利用“太空炁体资源”的一种方法。

同时,杨全林认为炁体是现代科学范畴之外的“看不见摸不着”的虚体,即所谓的“灵气、元气、风水”,完全不同于现代科学领域技术人员所能认识的任何物质,其具有特殊的组成结构和性质功能。

因此,无论杨全林所主张的“炁体资源”是否客观存在,本申请都未写明如何使用现代科学领域的设备—注射器来抽进所谓“炁体”,并将“炁针”的注射口用塞子封住的具体方法,即本申请不构成完整的技术方案。

同时,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还应是符合自然规律且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

仅凭杨全林关于“任何物质被理想磨子研磨成没有粒子性的物质就是炁体”“太空不能是真空则必然充满了炁体”“被现代科学叫做‘看不见摸不着、和实物不一样的特殊物质’就是炁体”的猜想,以及其自己编写的《炁学原理》中有关于炁体的表述,不足以证明其所谓的“炁体资源”是符合自然规律的客观存在。

此外,杨全林在申请文件中关于“利用炁体提高空气灵性”“炁机可以用来制造永动机”“炁学世界是神仙技术的天下”等陈述更表明其所谓的“炁体”与现代科学中的自然规律相违背。

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均不是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

综上所述,杨全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杨全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岑宏宇 审判员  陈瑞子 审判员  何 鹏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罗浪 书记员郑帅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行终10号 案  由 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岑宏宇 审判员:陈瑞子、何鹏 法官助理 罗浪 书记员 郑帅 裁判日期 2020年4月7日 涉案专利 申请号为201810452712.5、名称为“一种炁针的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

关 键 词 发明驳回复审;

符合且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

具体、完整的技术方案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全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主文:驳回杨全林的诉讼请求。

)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 法律问题 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关于“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的规定。

裁判观点 1.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被授予发明专利权、受专利法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为实现某种技术效果的具体技术手段所构成的完整技术方案,而不能仅仅是关于某种效果的设想。

2.可以被授予发明专利且受专利法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符合自然规律,且是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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