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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明大与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知民初368号
案件名称尹明大与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尹明大;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368号 原告:尹明大,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建湘,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金象化工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雷林,董事长。

被告: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清华科技园科技大厦C座605室。

法定代表人:刘朝慧。

原告尹明大与被告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

原告尹明大申请减免案件受理费未获批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仍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尹明大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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