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珍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8250号
案件名称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珍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林珍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250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珍仙,男,汉族,1975年7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珍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以双方已在诉前调解阶段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胡嘉祺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