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终22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合肥瑶海区丁艳艳烟酒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全椒路与站前路交口景荣花园商铺1#。
经营者:丁艳艳,女,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合肥瑶海区丁艳艳烟酒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初1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合肥瑶海区丁艳艳烟酒超市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合肥瑶海区丁艳艳烟酒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瑶海区丁艳艳烟酒超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合肥瑶海区丁艳艳烟酒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