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6知民初15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汉一、徐曹德,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卫东,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卫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卫东的起诉,系当事人自愿,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