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6知民初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明月、杨璠,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城区张明广手机通讯经营部。
经营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建华路海润名都底层D5-2号。
经营者:张明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樊城区张明广手机通讯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