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9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神雕美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西岭自编10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聂明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亿尼奥工艺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盐步环镇北路竹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金文日。
上诉人广州神雕美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亿尼奥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2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二审审理期间,广州神雕美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广州神雕美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神雕美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广州神雕美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