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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超轩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与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民终539号
案件名称西安超轩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与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安超轩机电物资有限公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民终5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超轩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区浐灞大道北段18号西安朱宏机电市场北排33号。

法定代表人:代威,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举,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超轩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轩公司)与被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达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知民初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福达公司以与超轩公司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28日提出撤回对超轩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福达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超轩公司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知民初53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二审案件50元,由西安超轩机电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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