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民终5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超轩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区浐灞大道北段18号西安朱宏机电市场北排33号。
法定代表人:代威,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举,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超轩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轩公司)与被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达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知民初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福达公司以与超轩公司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28日提出撤回对超轩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福达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超轩公司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知民初53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二审案件50元,由西安超轩机电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