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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上钢新村街道宝镜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5民初11643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上钢新村街道宝镜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上钢新村街道宝镜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11643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敏,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上钢新村街道宝镜眼镜店,经营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882号(临)-1。

经营者:童志辉,男,1989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鸿塘镇界牌村童家组118号附1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上钢新村街道宝镜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闫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晓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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