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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胡雅碧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3执56号之一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胡雅碧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胡雅碧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3执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卢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胡雅碧,男,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本院在执行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胡雅碧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胡雅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9)沪73知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

但被执行人胡雅碧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雅碧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1,48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叶 平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铭捷书 记 员  周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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