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0执43号申请执行人:广东中洁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市东下路33号第五层510室。
法定代表人:黄焕鹏,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中洁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梁北镇大白庄村。
法定代表人:尹玉山,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广东中洁厨卫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中洁瓷业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河南中洁瓷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9)豫10知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河南中洁瓷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0元及利息(按原判决书计付),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变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