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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靖、王英胜假冒注册商标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刑终14号
案件名称程靖、王英胜假冒注册商标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程靖;王英胜;王先爱;金洋洋;汤建业;程静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黔刑终14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靖,绰号程伟、玉星,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住北京市丰台区,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3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赤水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冷简移,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英胜,绰号王小波、王胖子,男,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住北京市丰台区,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3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赤水市看守所。

辩护人鲁真真,贵州宏贯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季威,贵州宏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先爱,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住北京市丰台区,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2日被赤水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经赤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8日被执行逮捕。

于2019年12月4日由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冀萌,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洋洋,男,199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住北京市丰台区,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3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赤水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蓓,贵州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汤建业,男,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住北京市丰台区,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3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赤水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公卓,贵州威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蔡慧娴,贵州威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人程静,曾用名程鸿祥,男,199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住北京市丰台区,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3日被执行逮捕。

于2020年3月6日由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靖、金洋洋、汤建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原审被告人程靖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原审被告人王英胜、程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原审被告人王先爱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黔03刑初82号刑事判决。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程靖、金洋洋、汤建业、王英胜、王先爱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3刑初8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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