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陈景阳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5122刑初57号
案件名称陈景阳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饶平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景阳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粤5122刑初57号公诉机关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景阳,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公民身份号码:350××××××××××××,住福建省诏安县××××××××××××。

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饶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饶检刑诉﹝202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景阳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饶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晓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景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至8月间,同案人朱丽生(因本案已被判刑)等人在饶平县××××××××党校对面开设制假工场,非法制造假冒卷烟标识,被告人陈景阳及同案人沈某福、陈某彬(均另案处理)等人受雇后到该制假工场参与制假活动。

其中,被告人陈景阳是工场师傅,负责调试、操作、维修印制假冒卷烟标识的印刷机器等。

2005年9月16日,饶平县公安局会同相关部门对该制假窝点进行查处,现场抓获同案人沈某福、陈某彬等人,查获“04”印刷机、压痕切线机、晒版机各一台,假冒“阿诗玛”卷烟内外标标识24500件。

案发后,被告人陈景阳潜逃,2005年12月14日被批准逮捕并上网追逃,2011年8月26日被告人陈景阳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被执行逮捕,同日被决定取保候审;

期间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脱逃,2012年6月28日被重新刑事拘留上网追逃;

被告人陈景阳于2020年11月2日再次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陈景阳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现场查获的“阿诗玛”卷烟标识系假冒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景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扣的假冒卷烟标识等物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检验报告书、商标注册证、刑事判决书、同案人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景阳无视国法,结伙非法制造卷烟注册商标标识,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鉴于被告人陈景阳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其归案后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景阳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建议对被告人陈景阳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经查,该意见符合法律规定,能体现罪行相适应原则,且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

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市场正常管理秩序及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打击制售假犯罪活动,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所起作用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景阳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日起至2021年7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