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264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某服饰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工业大道与银雀山路交汇向北300米路西银河湾3号院11号楼2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临沂某服饰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