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263号原告:广东商旅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立新旧锡边村荣达工业园C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刘志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刚,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来宾市泉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裕达中央城·金典壹号第4幢19层2号房。
法定代表人:潘立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尚峰,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商旅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来宾市泉杨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商旅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来宾市泉杨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商旅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商旅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来宾市泉杨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广东商旅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