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民初15570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5。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
委托代理人黄琦,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乐同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自由路海滨市场创客汇A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6。
法定代表人曹湘屏。
原告诉被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侵犯商标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眼镜;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万元整;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乐同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乐同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8000元;
三、驳回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403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1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