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14141号原告:浙江杰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9号25幢A座1楼1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2M。
法定代表人:郑海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松,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麦卡美肤全球购百货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女人世界3楼12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05。
经营者:吴烈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杰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纳2700元),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