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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星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15刑初3884号之一
案件名称刘星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星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刑初3884号之一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住浙江省杭州市。

辩护人张保峰,上海正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9]2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需要,致使案件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故于2020年2月3日做出刑事裁定,对案件中止审理。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现中止审理的原因已消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倪红霞审 判 员  陆光怡人民陪审员  刘克裕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琛罡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零六条……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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