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3刑更75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沪03刑更75号罪犯鲁某某,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南省吉首市,住广东省深圳市。
辩护人肖婧,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罪犯鲁某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自2019年9月29日起至2021年7月24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前,鲁某某的亲属及辩护人以鲁某某患有XXX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受理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法组织对鲁某某相关病情的诊断。
因突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病情诊断工作无法开展,致使本案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顾军伟审 判 员 高卫萍审 判 员 程亭亭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法官助理 王懿敏书 记 员 王懿敏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