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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乐之品电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4民初8345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乐之品电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乐之品电子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8345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乐之品电子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福强社区华发北路5号龙胜手机市场1层3号3B6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J。

经营者:张念。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纳1800元),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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