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3842号 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周屋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179932763。
法定代表人:罗士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兰祥、刘冰,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商行,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前十街交汇西150米路北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01MA3NA011A。
经营者:胡某,女,196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195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系胡某之夫,住址同上。
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立案。
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由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