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918号原告: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小营西路33号二层东区。
法定代表人:傅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华,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雨辰,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智慧章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延静里中街3号17号楼(德乾信源孵化器b355号)。
法定代表人:黄根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宁,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智慧章鱼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