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3896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被告:某眼镜店,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水田路与十一路向北400米路东358“金视力眼镜”。
经营者:沈某。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