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4民初7号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义龙,男,出生于1969年2月4日,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告:重庆市黔江区烁融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新华东路中段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YXFTF5J。
法定代表人:谢义龙,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谢义龙、被告重庆市黔江区烁融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