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563号 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高新区技术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2MA6H6WP296。
法定代表人:华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王献华,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妍宝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鹏兴路2号鹏基莲塘工业区609栋东座2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AJ1K47。
法定代表人:田辉。
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妍宝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后,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2021年2月24日,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