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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奕锋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5刑终104号
案件名称张奕锋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奕锋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5刑终104号原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奕锋,男,1987年8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普宁市,公民身份号码445************076,汉族,初中文化,住普宁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奕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2019)粤0513刑初1085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张奕锋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张奕锋,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8年10月份开始,同案人黄武周、丘新娇(已判决)将其位于汕头市潮阳区***********2*家中的地下室出租给同案人刘丽娜(在逃)用于开设制假香水工场,并由被告人张奕锋负责安排司机郑周城(另案处理)将假冒注册商标香水成品运载到其位于普宁市************的家中。

同年12月1日中午,郑周城与被告人张奕锋联系后,驾驶粤V*****号牌小货车到同案人黄武周家中拉货准备运至揭阳普宁南溪镇北溪村被告人张奕锋家中,途经324国道径头执勤点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香水香奈儿26件、迪奥28件、CK8件。

当天18时许,公安机关循线在潮阳区关埠镇上巷村查获制假工场并抓获同案人黄武周,现场查获假冒迪奥香水12件。

经估价,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香水价格共计7734720元。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张奕锋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张奕锋在值班律师邓捷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奕锋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张映坤的证言,同案人郑周城、丘新娇、黄武周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张奕锋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事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无犯罪记录证明书,在逃人员登记表,金灶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北溪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实材料,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手机通话记录,价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函,鉴定书及鉴定报告、价格证明,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和户籍证明。

被告人张奕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奕锋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张奕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奕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张奕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又系从犯,故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可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奕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2022年9月15日止。

)上诉人张奕锋上诉意见: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并对其减轻处罚。

事实和理由:一、我原在公安机关笔录认清事实是2018年11月刘丽娜跟我爸说租老房子放点货,当时还有问她是放什么货,她说是化妆品,后来就租给她放了;

2018年11月13日刘丽娜打电话问我有没有空帮她卸二十多件货,我就说有空,她就说等一下司机到了联系我,过一会儿司机联系我已到了,然后卸完货就走了,我也不清楚箱子里放的是什么东西,也没有拆开看;

2018年11月25日刘丽娜打电话给我说司机等一下要载货过来,叫我过去卸货,我答应了;

刘丽娜每次补我80元工费,至今还未付还。

二、我在检察机关提审过程中认清事实是帮刘丽娜卸货的,其他我都不清楚,黄武周、丘新娇这两人我不认识,我只是帮刘丽娜卸过两次货,货从哪里拉过来,我根本不清楚,我也没有问她,货是真是假我都不知道。

检察人员问我是否认罪认罚,然后给我量刑三至四年,我说我是打工的,我不认罪认罚,后来以为认罪认罚能够从宽处罚。

综上所述,张奕锋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定性及量刑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并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张奕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已经一审庭审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张奕锋没有提出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奕锋与他人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张奕锋上诉提出其只是帮刘丽娜卸货,不知道货物是真是假,对假冒注册商标的事不知情的意见,与同案人丘新娇以及运货司机郑周城的供述不符,本院对该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张奕锋生产的假冒“香奈儿”“迪奥”“CK”注册商标的香水价值共计7734720元,属于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审法院根据张奕锋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是次要作用,系从犯,并综合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犯罪金额、社会危害等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其处以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量刑恰当。

张奕锋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当庭认罪,其上诉提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定性及量刑错误等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亦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张奕锋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列坤审 判 员 郭建龙审 判 员 林 玫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法官助理 陈侄锋书 记 员 洪 虹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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