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3执169号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习水县习酒镇。
法定代表人:钟方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浩,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兰兰,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国韵董家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鸭溪镇财溪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E73XX7T。
法定代表人:舒中利。
被执行人:安徽省双口酿酒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口子经济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X104333876。
法定代表人:周国峰。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民终8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国韵董家酒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双口酿酒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因被执行人贵州国韵董家酒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双口酿酒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国韵董家酒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双口酿酒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万元;
二、采取前款执行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该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