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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国韵董家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3执169号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国韵董家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国韵董家酒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双口酿酒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3执169号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习水县习酒镇。

法定代表人:钟方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浩,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兰兰,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国韵董家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鸭溪镇财溪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E73XX7T。

法定代表人:舒中利。

被执行人:安徽省双口酿酒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口子经济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X104333876。

法定代表人:周国峰。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民终8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国韵董家酒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双口酿酒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因被执行人贵州国韵董家酒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双口酿酒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国韵董家酒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双口酿酒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万元;

二、采取前款执行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该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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