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4民初361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阳林,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创丰皮革商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皮革皮具城三期A十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XD。
经营者:李超。
诉讼委托代理人:王沛沛,系李超的丈夫。
被告:杭州彩诗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大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R。
法定代表人:周红芬,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苏美怡,广东益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创丰皮革商行、杭州彩诗纺织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